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之一,在重庆,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处理。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按照以下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
一、受害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经过检验、鉴定,认定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对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受害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其过错程度认定其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即是说,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仍可能获得支持。
三、受害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固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在重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来确定是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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