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和门诊医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 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来确定(该类凭证的出具机构一般要求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以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相关后续治疗费可待损害发生后另行起诉,若医疗机构、鉴定机构证明必然支出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一并提出。应当注意的是,医疗费用必须以“合理”赔偿为原则。对于以下情况支出的医疗费不属于“合理”医疗费用的范围:受害人自行购买远高于医院正常价位的药品,受害人超过住院期限仍不出院而支出的费用、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次就医、治疗非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疾病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医疗费用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医疗费用赔偿数额=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相关费用。
举例来说,张某在雾天开着货运车高速行驶,与开着农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李某被倒扣在扯下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李某在就医过程中,花去诊疗费600元,医药费1100元、住院费400元,那么A应当赔偿给B的医疗费用赔偿额是三者的总和,即600元 + 1100元 + 400元 =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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