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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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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类型中,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撞上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情况极其多见,掌握该类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是很有必要的。

     在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相撞,导致事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发生,对于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重庆市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7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非机动车或者在路上行走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损害,按照如下规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对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照如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1、机动车对交通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有过错,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对事故损害承担40%—5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的过错与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过错相当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60%—7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的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承担80%—90%的损害赔偿责任;

     5、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的,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害全部由机动车一方承担。

      在重庆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害,就按照以上原则分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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