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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出借车辆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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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租用人、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北京市,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有以下三种处理意见:

     1、由借用人或者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出借人、出租人与借用人、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在北京市机动车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租用人、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明知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驾驶、使用机动车的资格或者技能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出借人、出租人与机动车承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2、由出租人、承租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机动车出租、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无论出租、出借人是否知道借用人、承租人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技能,二者均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区分机动车出租、出借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种处理意见是,机动车出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出租人明知承租人不具备驾驶、使用机动车的资格或者技能,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出借期间,无论出借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驾驶技能而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二者都要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在北京市,出租、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参照以上三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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