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5年2月某日,机动车驾驶人赵某驾驶自家新购的奔驰轿车在某路口处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奔驰轿车轻微擦损,电动自行车毁损及王某受伤。交管部门经过对现场监控的调取,认定奔驰轿车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王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000元,出院后经伤残鉴定机构鉴定其伤害构成伤残9级。
赵、王二人后多次进行交涉,均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王某一纸诉状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包括医疗费25000元、车损费3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人民币170050元,同时赵某提出了反诉,要求王某承担自己维修车辆的费用12000元。
律师分析:
假设本案中双方主张的损失都实际存在,那么赔偿该如何具体分担呢?
首先解决交强险赔偿的问题,王某的损失为170050元,超出了交强险的最大赔偿限额,既然机动车驾驶人赵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122000元的赔偿原则:医疗费25000元超过10000元的限额、车损费3000元超过2000元、170050-25000-3000元依然大于110000万的保险限额,因此交强险承担的理赔额为122000元。
交强险理赔后的数额为:170050 - 122000 = 48050元,也即交强险理赔后还剩48050的赔偿。
之后,根据是否存在商业三者险,赔偿有两种情况:
(1) 存在商业三者险,则由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48050元的保险理赔责任,赵、王二人都不承担;
(2)没有三者险,此时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48050的剩余损失在赵、王间分配,比例一般为赵80%、王某20%。
最后,对于赵某的反诉,根据《侵权责任法》,因为没有保险,赵某的损失应当在双方中分担,比例同样是赵80%、王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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