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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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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费定义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二、交通费赔偿的情形和范围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获得赔偿的情形如下:

        1.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以外的人,与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无关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处理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亲属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已超过的,按3人计算。

        三、交通费赔偿依据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按以下标准确定赔偿:

        1.实际发生的费用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法律实务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费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差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出租车、自行驾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过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属于情况紧急需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由法院视具体情况确定。

        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票支付。

        2.要有正式票据
 
        正式票据,是指法定的票据,实际发生的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紧急情况下的机票也在支持之列,但公交一卡通发票、加油票一般不予支持。

        非法定票据不能作为交通费的凭据,如受害人受伤后租用蓝牌车到医院就医,司机为受害人出具的手写收条,该收条不是正式票据。

        3.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用凭证与病历本中记载的就医时间及就医次数相吻合。如交通费的票据时间与就医的时间不是在同一日、同一时段,即该票据可以被认定与就医时间不吻合。

        当事人要获得交通费的赔偿,每次应当向交通服务商索取正式票据并妥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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