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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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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了被扶养人的范围、条件、计算标准和时间和受害人应承担的扶养份额。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定义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生活支出。

        二、被扶养人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包括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的受害人的婴儿属于被扶养人,应获得赔偿。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实际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确定被扶养人时,除了存在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外,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实上的被扶养人因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该获得赔偿。

        法律实务

        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机构的证明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年限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扶养费时间按以下方法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扶养时间的计算起算点,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第30条规定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被扶养人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下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至74周岁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系数,是指伤残赔偿的百分比,每一级的赔偿系数相差10%,死亡和1级伤残,赔偿系数最高,为100%;依次为10级是最低伤残级别,赔偿最低系数最低,依次为10%。10级为10%,9级为20%,8级为30%,7级为40%,6级为50%,5级为60%,4级为70%,3级为80%,2级为90%,1级为100%。

        (二)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计算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法律实务

        例如,甲因乙交通肇事致死,甲的父亲丙70岁,无独立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甲还有丁和戊两成年兄弟,二人都有收入。经过计算乙应该支付给丙被扶养人生活费3000元,但因为丙还有丁和戊两个扶养义务人,因此,甲应承担丙生活费部分为1/3,即乙应负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00元。

        案例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受害人杨某,女,30岁,广东番禺人,农村户口。王某,男,33岁,广东番禺人,系杨某的丈夫。

        2010年6月杨某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伤残9级,杨某和王某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甲(2003年6月生,7岁),次子王乙(2008年5月生,2岁);杨某的公公61岁,婆婆60岁,均为农村人,杨某的父亲56岁,母亲54岁。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过程如下:

        1.被扶养人范围的确定:杨某的长子王甲和次子王乙均为未成年人,属于杨某的被扶养人。杨某的父亲和母亲均未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属于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不符合被扶养人的条件。而杨某对其公公婆婆不具有法定扶养义务,因此,公公婆婆也不属于杨某的被扶养人。

        2.被扶养人扶养时间的计算:长子王甲被扶养的期限为18-7=11年,次子王乙被扶养的期限为18-2=16年。

        3.杨某扶养份额的确定:长子王甲和次子王乙还有其他扶养人,即其父亲王某。杨某扶养份额为长子王甲和次子王乙扶养费的一半。

        4.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4873元。

        5.扶养人杨某伤残系数:扶养人杨某的伤残9级,其伤残赔偿系数为20%。

        6.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长子扶养费=(4873元÷2)×11年×20%=5360.3元;次子扶养费=(4873元÷2)×16×20%=7796.8元。

        受害人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为:5360.3元+7796.8元=13157.1元。

        (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扶养费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案例

        陈某,男,42岁,农民,无兄弟姐妹,上有母亲张某68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父亲已故。陈某与妻子林某生有一个儿子陈甲今年2岁,一个女儿陈乙今年8岁。王某于2010年5月3日被周某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一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完全责任。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过程如下:

        1.陈某的被扶养人

        陈某的母亲张某68岁,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是陈某的被扶养人,陈某的儿子和女儿是未成年人,是陈某的被扶养人。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年限

        陈某的母亲张某为20-8=12年;陈某的儿子陈甲为18-2=16年;陈某的女儿陈乙为18-8=10年。

        3.陈某应承担扶养费份额

        陈某的母亲已丧失劳动能力,而陈某又无其他兄弟姐妹,故对陈某母亲的生活费应该承担全部份额。对于陈某的儿子陈甲和女儿陈乙,夫妻双方都有扶养的义务,因而,陈某承担一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4.年生活消费支出

        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三个被扶养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4873元。

        5.三个被扶养人年生活费及年赔偿总额累计

        陈某的母亲为4873元,陈某的儿子为4873÷2=2436.5元,陈某的女儿陈乙4873÷2=2436.5元。三个被扶养人生活费累计为4873元+2436.5元+2436.5元=9746元,该数额超过了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4873元。

        6.具体计算过程

        (1)前10年期间,被扶养人为三人:陈某的母亲张某、陈某的儿子陈甲、陈某的女儿三人,其扶养费总额为:(4873)+(4873÷2)+(4873÷2)=9746元。由于三人年赔偿总额累计9746元超过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三人每年赔偿总额累计只能按4873元计算赔偿,三人10年的扶养费为:4873元×10年=48730元。

        (2)第11~12年期间,由于陈某的女儿陈乙已成年,被扶养人只有陈某的母亲张某、陈某的儿子陈甲二人,其扶养费为:(4873)+(4873÷2)=7309.5元,由于二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为7309.5元,超过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二人2年赔偿总额累计只能按4873元计算赔偿,即二人2年的扶养费为:4873元×2年=9746元。

        (3)第13~16年期间,由于陈某的母亲张某不能享有扶养费,被扶养人只有陈某的儿子陈甲一人,其扶养费为:(4873÷2)=2436.5元,由于年赔偿额2436.5元未超过2009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873元,其本人4年赔偿总额为:2436.5元×4年=9746元;

        三人的扶养费总计为:48730元+9746元+9746元=68222元。

        七、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列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统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数额实际没有发生变化。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标准计算和确定,然后将该数额累计计算至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3.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理解,有以下两方面的意义:

        (1)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特殊情况下,赔偿年限也可以超过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按照上述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是可以超过20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既然纳入了“残疾赔偿金”项目,即意味着被扶养人生活费在特殊情况下,赔偿年限也可以超过20年。

        (2)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一个单独项目作为赔偿请求,法院也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一个单独项目进行判决。

        法律实务

        一、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可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赔偿请求提出,即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二、关于未成年人的证据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应向法院提交结婚证、出生证及户口簿等证据。未成年人没有户口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派出所的证明。

        三、关于成年近亲属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以及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的,如被扶养人原为职工的,应提交户口所在地政府劳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无工资收入、无低保收入的证明。如被扶养人为村民,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四、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的证据

        被扶养人的其他扶养人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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