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分别按照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计算。如果在上海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残的,按照上海市城镇标准,可以获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多少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用标准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5条的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标准可获赔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算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城镇标准,按照上海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公布的最新数据,2014年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0520元。
二、计算年限
1、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2、未满60周岁的,计算20年;
3、60—75周岁的,以20年为基准,每增加1岁减少1年计算;
4、75周岁以上的,计算5年。
三、丧失劳动能力比例
上海市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支持,应根据扶养人即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做出判断。
1、1、2、3级伤残的,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100%的比例计算;
2、4、5、6、7级伤残的,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分别按照80%、60%、40%、20%的比例计算;
3、如果受害人构成8、9、10级伤残的,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没有影响,一般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四、城镇标准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1、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0元×(18岁—被扶养人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
2、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0元×20年×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
3、已满60周岁未满75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0元×【20年—(被扶养人年龄—60)】×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
4、已满75周岁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30520元×5年×丧失劳动能力的比例
以上计算均未考虑其他扶养人,如果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的,还要除以扶养人的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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