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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李某驾驶一辆客车行驶至事故现场时,因李某的驾驶措施不正确,客车与一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张某被客车撞伤。交警部门在接到报案后,赶赴交通事故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张某在事故后被送至医院治疗,治疗完结后,经鉴定机构评估,张某因事故造成了六级伤残。后张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
庭审过程中,原告称其已怀孕,要求二被告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二被告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唯独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二被告拒绝赔偿。被告辩称:原告怀孕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原告腹中胎儿的生活费。
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原告张某的孩子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怀孕的,与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的关联,不属于相关法律中的抚养人定义。故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腹中胎儿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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