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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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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共有29个条文,包括了主体责任的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适用范围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该司法解释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明确规定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同时,针对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在赔偿范围认定方面,该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中 “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界定模糊问题。

 

在责任承担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在诉讼程序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司法解释如此规定,有效减免了当事人诉累的情况,使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尽快获得其应有的赔偿款。

 

就本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方面,该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司法解释的出台,将更加有效的指导各人民法院审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效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引用地址www.122w.netdetail/id1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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