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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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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吴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将自己名下的一辆轿车进行了“典当”。谁知一年后,他却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原来,2011年9月,吴先生所有的轿车在行驶到宁海跃龙街道兴宁中路时,与孙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当场弃车逃逸。经交警认定,吴先生所有的车辆承担全部责任。孙先生因此次事故产生车辆修理费12000元。事后,孙先生多次要求理赔未果,故将吴先生告上宁海法院,要求赔偿。

      得知事情经过后,吴先生向法院答辩称,事故发生期间,自己所有的轿车已经被“典当”了,他并未开过这辆车,也并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过,自己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宁海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吴先生并未向法院提供任何将车辆交给典当行的相关凭证,且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也无法找到。最后法院认为,吴先生所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弃车逃逸,本应由驾驶人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肇事车辆机动车驾驶人身份不明,吴先生未对其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未提供实际驾驶人的身份信息,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车主吴先生承担,遂判决吴先生应支付给孙先生车辆修理费12000元。

      对于上述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很是常见,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驾驶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到底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审理法院认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吴先生未对其车辆进行有效的管理,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判决吴先生赔偿孙先生车辆修理费12000元。

      至于“典当”车辆问题,吴先生也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其能向正规的典当行去典当车辆,或许就不会出现不能向法院提供任何将车辆交给典当行的相关凭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如果本案的吴先生在车辆典当时按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诉时,就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当中没有过错,从而避免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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