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前不久,2015年2月1日,在浙江省玉环县楚门东西村发生一起老人被机动车碾压、拖行致死的交通事故。据相关人士介绍,老人乃玉环县楚门东西村村民,酗酒成疾。事故当时,老人处于醉酒状态倒地。倒地后8分钟无人搀扶,后被本村村民X某驾驶的机动车碾压、拖行致死。目前该起事故还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不久,肇事者主动赔偿48万(其中保险公司赔偿22万,肇事者本人赔偿26万)。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交通事故律师分析,目前由于该案还在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之中,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无法下定结论。至于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赔偿的48万,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中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只能作为肇事者刑事责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肇事者的定罪无实质影响。
另外,由于事故还在调查中,当事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也尚且无法得出结论。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起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三款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行人违反了我国交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行,对交通事故发生也有作用,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止措施的,应该减轻机动车驾驶人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老人处于醉酒状态倒地,对交通事故发生可能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如果老人也有过错的,可减轻楚门东西村村民X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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