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大小。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各地的道路交通规定也对之进行了补充。
在广东省,交通事故认定认定的规则又是什么呢?
广东省2011年3月通过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称《条例》),其对道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有额外性的两类规定,依据《条例》44条,可知:
1. 对事故后未停车、未报案、未保护现场的规定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是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并且上述行为使得交通事故事实无法基本查清的,那么对于事故责任的承担,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单有一方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的,该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如果多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多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上述情形下的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 逃逸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有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驾驶车辆或是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形发生,那么,该逃逸的当事人应当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我国现下各地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为准,同时参照地方的具体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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