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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委托方式和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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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残的,需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日后的索赔提供有利的证据。伤残鉴定可以通过自行委托或法院委托的方式,其中,自行委托发生在起诉之前,但必须委托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并对自己有利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因此,只要伤者的伤情确定下来,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但是,如果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只能在起诉之前进行委托事宜,当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交通事故案件后,只能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鉴定之时,委托人应当提供以下的材料:

      1、鉴定委托书;如果属于治疗尚未终结,但由于调解所需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在委托书中说明。

      2、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鉴定对象(伤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4、入院记录;

      5、出院记录;

      6、病历本;

      7、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8、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篇及诊断报告;

      9、交通事故认定书;

      10、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有关部门证明。

      因此,受害人在治疗期间要做好收藏、保存相关材料的证明,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在委托鉴定时产生阻碍,会影响高一级的评定或是评不上等级,不利于受害人在诉讼中的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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