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经济快速发展,交通工具也日益多样化、便捷化。选择飞机作为出行、出差的交通工具的不再少数,然而在我们享受航空飞行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这份便利带来的风险。当旅客在搭乘飞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其随身行李灭失、毁坏时,承运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赔偿范围有:
(1)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2)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当承运人需要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根据《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的规定,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如果上述所确定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所调整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时,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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