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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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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行李、包裹损失两大方面。
 

      有关铁路运输过程的损害赔偿限额,根据人身伤亡和行李、包裹灭失两大方面,有不同的规定:
 

      (1)旅客人身受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00元,随身携带品赔偿金的最高限额2000元。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致,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2)行李、包裹致损的。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未按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另外,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不可抗力; 
 

      b.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 
 

      (2)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不可抗力; 
 

      b.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c.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时; 
 

      d.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e.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综上,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遭遇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可以根据相关赔偿责任,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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