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明在风花驾驶学校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在一次学校的正常培训活动中,私自驶入非培训车道进入公共交通道路并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老者受伤导致十级伤残,经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事故责任由小明驾驶的车辆全部承担,事后,老者以风花驾驶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赔偿,风花学校以事故的发生是小明的个人原因,自己作为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抗辩。
试问:风花驾驶学校是否可以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学员在培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学员是有责任的,那么其培训单位是否应该对学员的事故结果产生责任呢。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单位需承担因学员的责任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对事故引起的伤害在法定的范围内对老者进行了赔偿。
【相关规定】
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若经过认定,确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即使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学员的原因引起的,但培训单位作为特殊的机构,又在其培训工作期间,其有责任对小明的培训行为进行监督,小明违规驶入公共交通道路,单位作为管理者也存在责任,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此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申请单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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