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指的是受害人从交通事故中遭受伤害开始,知道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项目,一般要求受害人有正常的工作。如果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那么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受害人是否能够获得误工费赔偿呢?
退休一般而言是对于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对于我国广大的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但是,在实践中不管是国企还是农村老年人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劳动自食其力,特别是过期退休人员有大量的被返聘现象。
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0条中提出了意见,认为片面地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没有明确的法律的依据,同时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也是不相符的。因此,应当根据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是否从事劳动工作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1、如果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上有工作或者是仍然参加劳动的,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赔偿;
2、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仍然在工作或从事劳动的,则应当根据受害人所提交的证据予以确定。
综上所述,在上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有工作或从事劳动的可以支持其误工费的请求。反之,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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