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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误工时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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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工时间是计算误工费的关键,一般情况下,误工时间越长,受害人获赔的误工费就越多,但是受害人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误工时间,这样对自己才是最有利的。在重庆,如果受害人要索赔误工费的,应当如何确定误工时间呢?
    
     根据重庆市保监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调解项目参考标准》第5条的规定,误工时间按照以下情况确定;误工时间原则上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住院时间

     受害人住院治疗结束就可以进行工作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住院时间为准。

     2、医嘱时间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耽误工作,在出院时医院医嘱建议了休息时间的,误工时间为住院时间与医嘱休息时间相加。医院应当根据对诊断书出具相应休息证明,同时应附有需要休息的说明以及相关的检查结论。

     3、定残时间

     受害人应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为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

     因此,受害人出院后,如果没有医院休息证明,误工时间以住院时间为准;

     如果受害人出院时有医嘱休息证明且被侵权人未评残的,误工时间以住院时间加医嘱休息时间为准;如果出院时有医嘱休息证明且被侵权人已评定伤残等级的,住院时间加医嘱休息时间少于事故发生至定残前一天时间的,以住院时间加医嘱休息时间为准计算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加医嘱休息时间超过事故发生至定残前一天时间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如果受害人对误工时间申请了司法鉴定的,误工时间以司法鉴定的时间为准,但误工时限最高不超过事故发生至定残前一天时间。定残后不得再计算误工费。
    
      此外,如果受害人被人为延长计算误工费时间,故意拖延索赔、起诉或鉴定的,其他当事人有权委托司法鉴定确定误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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