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需要进行抢救的,如果符合相关的规定,抢救费可以由长沙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但是,要获得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要先进行申请。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请呢?
根据《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第6条的规定,需要由基金管理机构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进行垫付的,要向同级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下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一、 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作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抢救费用的直接支出者,其有权利提出垫付抢救费的申请。
二、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
如果交通事故受害人伤势严重无法提出申请的, 其亲属作为事故的间接受害人,理应有权提出抢救费垫付申请。
三、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作为接收伤者的救治机构,受害人应当向其支付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与受害人为医患关系,对于抢救费的支出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权人的医疗机构可以提出由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申请。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进行抢救产生的抢救费用,需要由救助基金垫付的,以上人员可以提出申请,由公安交管部门办案单位代为受理进行审核之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统计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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