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 | 计算方法 | 必要证据 | 说明 | ||||||||
1 | 医药费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超过限额的,按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限额的,按限额赔付。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有争议的,根据社保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失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 ||||||||
2 | 康复费 |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3 | 整容费以及伤其他后续治疗费 | |||||||||||
4 | 误工费 | 误工天数 |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一次,按照误工一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期间定残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 未涉残:病历资料 涉残:1、病历资料;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有固定收入 |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实际减少证明。 | 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国有农林牧渔业在岗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就是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 |||||||||
无固定收入 | 从事农业生产 | 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
其他 |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 | 户籍证明(参见“残疾赔偿金”项目) | ||||||||||
5 | 护理费 | 住院护理 | 有请护工的提供发票实报实销;家属护理的提供家属收入证明;不能提供的法院根据情况酌情判定。 | 1、住院证明;2、医嘱。 | ||||||||
出院护理 | 短期医嘱护理 | 参照住院护理 | 医嘱 |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 ||||||||
长期康复护理 | 根据伤情护理依赖程度酌情判定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 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 | |||||||||
6 | 营养费 | 未涉残 | 酌情判定 | 病历资料 | ||||||||
涉残 | 根据伤残程度酌情判定 | 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 | ||||||||||
7 | 就医 交通费 | 市内 | 根据就医情况酌情判定 | 病历资料、交通费发票 | ||||||||
市外 |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交通费发票; 2、转院医嘱。 | 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 | |||||||||
8 | 住院伙食补助 | 不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病历资料 | |||||||||
9 | 外地就医住宿费 | 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 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 ||||||||
10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普通适用器的合理费用×器具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11 | 残疾赔偿金 |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为10%。受害人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受害人为被扶养人且随主要抚养人共同生活的,按照主要抚养人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 ||||||||
12 | 死亡赔偿金 |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 | |||||||||
13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亲属主张其为被抚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主张胎儿为被扶养人的,提交受孕医学诊断证明。 |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被扶养人为胎儿或者未成年的,抚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全体居民标准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保持一致。 | ||||||||
14 | 丧葬费 | 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15 | 处理丧 葬费事 宜费用 | 交通费 |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 ||||||||
住宿费 | 根据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住宿费发票。 | ||||||||||
误工费 |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一般不超过10天。 | ||||||||||
16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 |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就是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确定。 | ||||||||
17 | 鉴定费 | 根据实际发生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鉴定费用发票 | |||||||||
18 | 直接财 产损失 |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 据实计算 | 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等发票 |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 |||||||
车载物品损失 | 据实计算 |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 ||||||||||
车辆重置费用 | 据实计算 | 1、车辆评估意见;2、购买发票。 | ||||||||||
19 | 间接财 产损失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 日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 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3、停运时间证据。 | 接间财产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 |||||||
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费用 | 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 ||||||||||
20 | 评估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评估费用发票 |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
备注: 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 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3、车辆重置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
上海市的
序号 | 项目 | 计算方法 | 必要证据 | 说明 | ||||||||
1 | 医药费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 医疗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医疗费超过限额的,按交强险合同约定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扣除后低于限额的,按限额赔付。对扣除非医保项目费用有争议的,根据社保部门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 1、医疗费发票; 2、医疗费清单; 3、病历资料。 |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失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疗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 | ||||||||
2 | 康复费 | 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3 | 整容费以及伤其他后续治疗费 | |||||||||||
4 | 误工费 | 误工天数 |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未涉残:病历资料 涉残:1、病历资料;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 | 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 |||||||
有固定收入 |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 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实际减少证明。 | ||||||||||
无固定收入 |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上海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 户籍证明(参见“残疾赔偿金”项目) | ||||||||||
5 | 护理费 | 住院护理 |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 参照上海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 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1、住院证明;2、医嘱。 |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
出院护理 | 短期医嘱护理 | 参照住院护理 | 医嘱 | 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 | ||||||||
长期康复护理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护理等级鉴定意见书 | 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
6 | 营养费 |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病历资料;伤残程度鉴定意见书 | |||||||||
7 | 就医交通费 |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判定 | 病历资料、交通费发票、转院医嘱。 |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8 | 住院伙食补助 | 可以参照上海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病历资料 | |||||||||
9 | 外地就医住宿费 | 按照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转院医嘱; 2、住宿费发票。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
10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 ||||||||
11 | 残疾赔偿金 | 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指数。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身份证、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 伤残赔偿指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十级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对其的伤残等级应当叠加计算。但在计算时,其系数上限不得达到上一个级别的伤残等级。一般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级别伤残系数+附加指数(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10%,2、3、4、5级附加指数为每处4%,6、7、8、9、10级附加指数为每处2%,但累计小于等于10%)公式予以计算,但不宜直接在判决中出现计算公式。 | ||||||||
12 | 死亡赔偿金 | 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 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 | |||||||||
13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一至三级伤残可以直接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四至七级伤残认定为对劳动能力有影响,可按照80%、60%、40%、20%的比例酌定;八至十级原则上认定为不影响劳动能力。如有特殊情况,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 | 1、户口簿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亲属主张其为被抚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3、主张胎儿为被扶养人的,提交受孕医学诊断证明。 | 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海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对于成年近亲属,无论是否超过60岁,判断其是否符合被抚养人的标准应当是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对于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工作的成年近亲属,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对于已经退休且有退休收入的,也不属于被抚养人范围。 | ||||||||
14 | 丧葬费 | 按照上海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15 | 处理丧 葬费事 宜费用 | 交通费 | 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交通费发票。 | ||||||||
住宿费 | 根据住宿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 | 1、死亡证明; 2、近亲属关系证明; 3、住宿费发票。 | ||||||||||
误工费 | 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费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一般不超过10天。 | ||||||||||
16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精神损失费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就是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确定。 | ||||||||
17 | 鉴定费 | 根据实际发生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鉴定费用发票 | |||||||||
18 | 直接财 产损失 |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 据实计算 | 维修费、拖车费、施救费等发票 | 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 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 |||||||
车载物品损失 | 据实计算 | 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 ||||||||||
车辆重置费用 | 据实计算 | 1、车辆评估意见;2、购买发票。 | ||||||||||
19 | 间接财 产损失 |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 | 日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 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明;3、停运时间证据。 | 接间财产不计入交强险赔付范围。 | |||||||
通常代替性交通工具费用 | 合理的事故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 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 ||||||||||
20 | 评估费 | 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 | 评估费用发票 | 【注:本表由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独家制作,转载或复制粘贴到请注明来自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 | ||||||||
备注: 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 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3、车辆重置等直接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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