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案例透析 • 正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6个典型案例(2021版)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admin

陕西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选(2021版)


典型案例1


李某杰与马某葆、王某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间接损失 | 鉴定费


【案件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923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本案中的鉴定费是受害人李某杰为明确其损失数额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属于交强险的承保范围,故不应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关于李某杰交纳的鉴定费应否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依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第三者因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本案的鉴定费既不属于李某杰人身伤亡产生的费用,也不属于财产直接损毁产生的损失,故鉴定费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范围,不应由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杰缴纳的鉴定费属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应由肇事方王某军、马某葆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怎样的???戳此:智能AI交通/人损计算器自助秒算赔偿!

典型案例2


张某民、张某兰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一审被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锦界分公司、张某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车上人员 | 第三者 | 身份转化 | 二次碰撞


【案件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926号


【裁判要旨】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主要的商业险种之一,主要功能是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伤亡的损失。本案死者张某涛在事故发生时系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虽能证明张某涛死于涉案肇事车辆之外,但并不能证明张某涛遭受到肇事车辆的碰撞或碾压。申请人主张死者张某涛为交通肇事的第三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原审判决认定死者张某涛为车上乘坐人,适用涉案车辆投保的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限额,判决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3


河津市正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某飞、王某斌、黄某权、渭南创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营运损失 | 免责条款


【案件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496号


【裁判要旨】人保渭南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为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停运损失系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应予以赔偿。经查,一审中正顺公司提供了与人保渭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包括免责条款投保声明。上述文件中未包含保险合同中的全部保险条款,保险单及免责条款投保声明亦是人保渭南分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保渭南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署保单时向投保人提供了全部保险条款,亦无证据证明其针对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对投保人做了明确的说明和提示。故其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由人保渭南分公司承担营运损失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4


马某荣与陕西互德互邦快运有限公司、王某忠、陈某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快递投递 | 承包 | 连带责任


【案件索引】西(2021)陕民再8号


【裁判要旨】陈某英与互德互邦公司签订有《国通快递片区承包合同》,该合同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片区承包合同约定在快递投递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陈某英自行承担责任,该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王某忠是陈某英雇佣的人员,其驾驶的电动车的标识属于互德互邦公司,对社会公众来说,王某忠在投递快递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互德互邦公司作为快递业务的总承揽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以互德互邦公司无法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遂判决互德互邦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应予纠正。


典型案例5


白某吉与陕西中太能源化工厂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横山区波罗镇波罗村村民委员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民事调解书 | 重复诉讼


【案件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3162号


【裁判要旨】申请人已故配偶陈某英的死亡赔偿诉讼一案,已经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903民初332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且该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申请人提出该民事调解书系违反自愿原则违法作出,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之规定,现申请人对本案又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白某吉的起诉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6


张某某与成某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关键词:民事 | 交通事故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未成年人


【案件索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253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二审法院以满足使用功能为原则,考虑实践中尚无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相关标准,对张某某自首次装配后至18周岁前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参照配置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为每例16000元、每年更换一次符合客观实际。对于张某某18周岁后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陕西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陕人社发[2013]34号)中“组件式小腿假肢最高支付限额15000元、最低使用年限3年”的标准,确定张某某18周岁后每例15000元、每三年更换一次,符合普通适用型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判处结果并无不当。张某某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帮助中心

Copyright © 2008-2029 交通赔偿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 Dede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