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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虽然已满71周岁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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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虽然已满71周岁,在不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且以自己劳动作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王某春及姚某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受害人虽然已满71周岁,在不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且以自己劳动作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


二审: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终3439号
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申13496号

裁判要旨


王某春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春作为城中村居民,在不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且以自己劳动作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根据王某春的居住地、年龄及收入来源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并考虑其劳动能力,判决支持误工费及确定的数额均无不当。


裁判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民申13496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春
原审被告:姚某运

再审申请人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山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春及原审被告姚某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5民终3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保险山东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实际年龄已达71岁,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误工费,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春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以此认定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春作为城中村居民,在不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且以自己劳动作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审根据王某春的居住地、年龄及收入来源等因素,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并考虑其劳动能力,判决支持误工费及确定的数额均无不当。某某保险山东公司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某某保险山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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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关联案例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某保财险某公司与孟某春、某金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24)苏0922民初108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9民终2298
【裁判要旨】
经审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孟某春虽然年满73周岁,但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出于治疗及康复需要,势必在一定时间内影响其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能力。根据其在一审审理期间提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承包地面积以及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证可见,其仍从事一定的农田劳作和家禽养殖、售卖活动。根据孟某春的年龄、健康状况、对从业的举证情况,结合鉴定意见提供的误工期限,一审法院酌定以52/天的标准计算孟某春误工损失,该计算方式及标准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以此认定其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受害人作为城中村居民,在不享受退休保险待遇且以自己劳动作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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