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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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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伤残的鉴定至关重要,这关系到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也是事故后对责任大小的分配以及受害人要求交通事故赔偿数额大小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必须由具备法律规定的,对交通事故伤残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同时不同的鉴定机构其鉴定级别和范围也会有所不同,所以,受害人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鉴定机构很关键,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质或是鉴定范围超乎其所拥有的合法鉴定范围的,一经法庭查证,鉴定结论将会不被法院采信,也就起不到证明的效果,从而直接影响受害人索赔的权利。

      鉴定机构必须依照一个标准对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我国司法部令107号《司法程序鉴定通则》下称《通则》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所以当遵守和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其22条之规定,分为四大类技术标准和规范: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目前在我国,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该标准为国家强制指导实施的鉴定技术标准,也可视作我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最高标准。在该标准里,采取了伤残等级十级分类法,根据不同的程度的损害,十级为最低伤残级别,往下递减为逐个升高的伤残程度,一级伤残为最严重的伤残程度,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是系统性的伤残鉴定标准,其对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更是简单明了,便于大众理解。

      司法实践中,对于事故的伤残赔偿大都依据该标准等级程度的确定来确定赔偿额。

      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三种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伤残鉴定针对不同的案件需求需要有具备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来进行,其学科知识涉及面广,因此,《通则》附则说明《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的鉴定事项对其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另行制定或者从其规定,说明了鉴定标准的多样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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