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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公告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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