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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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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是指鉴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按照伤残评定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做出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对此做出的鉴别和评定。

      申请鉴定的主体不同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的主体是交通事故中的伤者。而工伤中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人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二、提出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鉴定,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的时间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知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即可申请。

      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

      公安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伤残鉴定需要提供的。而工伤申请鉴定需要提供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一般情况下,没有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申请。

      申请鉴定的依据和内容不同

      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是根据《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和影响程度。对一至四级伤残可以进行护理级别鉴定。交通事故申请伤残鉴定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入园纪律、出院纪律、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进行。鉴定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需要提供由社保保险行政部门做出的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工伤情况发生情况资料、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资料等。

      受理申请的鉴定机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应当有设区的市级劳动个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能自行选择鉴定机构。而交通事故的伤者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可以选择鉴定机构。

      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劳动个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鉴定结论做出的期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受害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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