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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拆除钢板的伤残鉴定能否被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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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结论是受害人索赔金额的关键之一,但鉴定机构做出的伤残鉴定仅是法院对赔偿认定的证据之一,并非所有的伤残鉴定均能被法院采信。

      一、 未拆除钢板进行的鉴定有争议

      未拆除钢板进行的鉴定最大的争议点就是在于它的鉴定时间,是否能被认为是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伤残鉴定的时间以事故造成的损伤或者是损伤的并发症的治疗终结时间为准。对于治疗终结的认识有两个:一是学理上的受伤者经治疗一段时间后进入稳定状态;二是实务当中认为出院即为治疗终结,但出院后又反复入院治疗的视为治疗没有终结。

      通常情况下,对治疗终结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办案机关组织有关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二、未拆除钢板进行鉴定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有些损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从而导致伤残级别的较低,或者是消失。所以受害人在拆除钢板后再进行鉴定,级别已降低或消失的话,对受害人极其不利。

      实践中各个鉴定机构以及各个地方的法院,对于这种现象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鉴定机构对于骨折没有拆除钢板的也可以鉴定,而有的则要求拆除后才能对受害人进行鉴定。相对应的,鉴定机构所在的法院,对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一般会采信。所以受害者在未拆除钢板时想要进行伤残鉴定,一定要清楚当地法院的一个普遍做法。但是更多地区是在没有拆除钢板前做鉴定,这个时机做鉴定对受害人更有利。

      总结:实践中,因为受害者对交通事故各种鉴定机构或者受诉法院规则的不了解,往往出现鉴定时间错误或者选择了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机构,导致重复鉴定或者无效。在此,我们建议在进行伤残前最好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以免造成重复鉴定、鉴定结果无效等情况或错过了最佳鉴定时间,影响鉴定级别甚至最后没有级别,使自身利益非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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