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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鉴定委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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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受伤需要确定伤残的,则必须进行伤残鉴定。但是,并不是什么样的鉴定委托都能被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杭州)在此为您解答。
   
     司法鉴定机构不能受理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一、超出业务范围的
   
     每家司法鉴定机构并不是万能的,一般都会有具体负责某些范围内的业务,如果当事人委托的鉴定项目及鉴定事项超过此鉴定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则此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二、鉴定材料有问题的
   
     如果当事人提供鉴定材料取得方式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精神及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接受这样来源不合法的鉴定材料,同时也不可受理。另外,鉴定材料是不完整、不充分或不真实的司,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得受理。
   
     三、用途不合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
   
     当下不少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是用于非法目的或者违背了社会的公德,作为鉴定结论源头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从源头上就关上这道大门。
   
     四、不符合执业规则或技术规范的
   
     由于现在不少司法鉴定机构已是市场化运作,法律有必要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执业规则及相关的鉴定技术规范,超过这些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五、超过条件和能力的
   
     由于自身条件及硬件设施和人员技术水平的限制,每一家司法鉴定机构都是有不同的技术水平和鉴定能力的。委托事项超过此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及鉴定能力的,此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形
   
      以上就是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的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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