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物损失,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如果需要对物损价格进行评估的,由物损评估中心进行鉴定,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由相关人员进行审签。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的审签根据不同的损失价格,审签的人员也不同:
1、物品价值较低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价格较低,即物损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以执行简易操作程序,由评估中心的评估小组当场签发。
2、物损价值在5000元—30000元之间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物损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上,30000元人民币以下的,由物损评估中心站的站领导审签。
3、物损价值高于30000元的
如果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物损值高于30000元人民币的(包括30000元人民币),物损评估站的站领导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评估人员集体进行讨论审签,同时还应报中心备案确认。
评估中心受理物损评估委托的,应当在3个工作提之内作出意见书,即使有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物损评估意见》、《事故车辆勘估表》、《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这三个表各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委托方,另一份由评估中心站进行保存。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注意,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意见作出的时间以及审签的不同情况、自己可以保留的资料。虽然物损评估的委托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但是交通事故当事人最好还是自己了解一下,避免对自己不利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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