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的提出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不是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的,也不是当事人随意主张的。在以下五种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呢?
(1)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应回避不回避的司法鉴定人可能因利害关系得出不公正的司法鉴定。
(2)原司法鉴定人不具备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将无法准确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3)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超出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严重违反鉴定机构的管理制度,且无法保证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委托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能够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鉴定对接受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有法定要求。
(1)接受重新鉴定的机构,应当是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
(2)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新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同意原司法鉴定机构继续鉴定的,原司法鉴定机构仍可以接受委托,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成立十多年坚持先打官司后收费!
专业律师为你在线解答或登陆官方网站:www.122w.net查询更多详情
转载请保留出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www122wnet
不怕搞丢随时计算赔偿查询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