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是受害人身体残废的程度,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伤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级别的要求,则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出具构成伤残级别的鉴定意见,受害人即可主张与伤残相关的项目赔偿。
与伤残相关的项目包括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在鉴定为伤残级别后,受害人即可在索赔时向对方主张。在诉讼解决争端的案件中,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可以分为诉前鉴定、诉讼中鉴定:
1、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也即受害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医疗终结后,通常为出院后,受害人即可委托具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实上,从维护受害人的更大利益出发,自行鉴定对受害人更有益。因为理论上,受害人可选择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用最有利的鉴定意见为据主张索赔。
诉前鉴定涉及鉴定时间的把握、鉴定机构的选择等多重问题。
2、诉讼中鉴定
诉讼中鉴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受害人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被告方提出质疑,经法院许可后,法院会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另一种是受害人在起诉后申请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事实上,不论是诉前鉴定,还是诉讼中鉴定都因为受害人主张的伤残鉴定等级而展开,法院没有必须鉴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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