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非财产类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对受害人或家属因事故发生导致的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参照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认定。
那么,一起10级伤残的案件,受害人可主张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呢?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的,各地都有相对固定的数额标准:
1、深圳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也即,10级伤残的,受害人可主张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佛山市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当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当受害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也不予支持;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一般不超过8万元。
也即,10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大致为8000元。
3、北京市
北京市实践中的做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用下表表示:一级伤残(或死亡)5万—10万元、二级伤残4.5万—9万元,以此类推,10级伤残案件受害人大约可主张5000—1万元。
♠小 编 记 :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结合受害人的伤害并地方相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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