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往往都要以证据为依据,无论是事故责任还是事故赔偿,拥有有利证据的一方在事故处理中会享有优势。对于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害住院治疗的,治疗出院时,受害人需保存一定的证据,以便进行出院后的索赔工作。
之所以强调出院需要索取和保管相关证据,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之后的事故索赔工作。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是受害人索赔的重要证据,伤者出院时需要复印并保存,包括:
1、交通事故受害人入院记录;(可以用以计算住院伙食补贴等费用时间等)
2、出院记录;(计算住院期间的营养费等)
3、医院的出院小结;(出院小结是对伤者出院时病情的一个总体说明,并可能附加医嘱等内容,可用以计算出院后的休息时间,计算误工费)
4、病历本;(伤者的治疗情况,辅助计算医疗费等费用)
5、疾病诊断治疗书;(辅助鉴定伤残等级等)
6、电子资料,如X光片、CT透视片及其报告单等。(辅助计算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伤残证明)
7、医疗费凭证、住院费凭证。(用以计算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
备注:
对于以上相关资料及单据,医院往往会给以原件,有时候医院需要保存的,伤者一方可以要求得到复印件,并加盖医院的公章。
以上资料也是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的资料和证据。
对于以上费用发票,如果受害人一方不能拿到原件,也应要求医院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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