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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残的,应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为日后的索赔申请提供证据支持。
受害人可以通过自行委托或法院委托的方式,委托具有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其中,自行委托发生在起诉之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因此,只要伤者的伤情确定下来,就可以申请伤残鉴定。但是,如果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只能在起诉之前进行委托事宜,当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交通事故案件后,只能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鉴定之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的材料:
1、鉴定委托书;如果属于治疗尚未终结,但由于调解所需提供赔偿依据的应在委托书中说明。
2、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3、鉴定对象(伤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
4、入院记录;
5、出院记录;
6、病历本;
7、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8、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篇及诊断报告;
9、交通事故认定书;
10、被扶养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及有关部门证明。
因此,受害人在治疗期间要做好收藏、保存相关材料的原件,避免因材料缺失导致在委托鉴定时产生阻碍,甚至影响伤残鉴定的等级评定,不利于受害人在诉讼中的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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