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我国诉讼法上的概念,在民事诉讼领域,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民事权利人一方主张民事权利的,对应的义务人一方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如果义务人的时效抗辩成立,那么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主要在于督促权利方尽早的行使权利。在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害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对于诉讼时效还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以赔偿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伤者,如果事故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起算;如果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面经检查确诊并为事故伤害所导致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
二、法院对诉讼时效已过,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处理
分两种情况处理:
1. 受害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如果对应的义务人一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如果义务相对人未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备注:诉讼时效期间受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影响,本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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