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一个时间范围的效力问题,在民法里,指享有民事赔偿权利的权利人在一个固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的民事权利,那么,时间一过,就会丧失依照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交通事故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其具备以下内容:
(一)在1年里,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具有强制执行性。
(二)超过1年的,丧失强制赔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即超过1年,受害人依然可以起诉,但如果对方以时效已过作为抗辩,人民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具体请求。
(三)1年的诉讼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当事人之间不能对时效有任何私下的约定。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其主观上已经知晓其权利受到伤害的事实为必要构成要件。伤害凸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为后来发现的,从检查确诊并证明与侵害行为有因果联系的时间起计算。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诉讼时效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受害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中止。
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只是对诉讼时效时间的一个暂停过程,一旦中止的原因消灭,那么诉讼时效的时间会继续前面的时间再次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发生法定的原因,如受害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诉讼期间发生中断的情形,一旦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将会重新计算。
当事人如果想实际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定要在法定保护的诉讼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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