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伤害虽经治疗,但是存在肢体残废等情形,依法可以构成伤残的,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在确定伤残大小后,受害人可以索赔相应的伤残项目。事实上,一句话,受害人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金。
对于伤残鉴定涉及的时间问题,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一、一类是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
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之规定,为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这里的治疗终结,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鉴定判断是否终结。
通常来说,受害人出院,不再需要继续治疗的,可视为医疗终结。
二、一类是鉴定机构鉴定伤残大小的时间
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由相应的规定,在国家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其26条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申请鉴定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也即鉴定通常是30天。但是,对于那些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也即鉴定最长为60个工作日。
伤残类案件通常采取诉讼的途径解决,但是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可能会有对受害人自行鉴定的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形,受害人自行申请鉴定的,鉴定机构要是那些被法院认可的信誉好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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