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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权利人只能委托事故发生地鉴定机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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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病理鉴定。造成人员损伤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或法医精神病鉴定。但是,赔偿权利人是否只能委托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呢?

      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8条的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不属于隶属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人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比如:受害人在江门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江门分所、广东新会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等位于江门地区的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赔偿权利人也可以委托位于其他省、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权利人应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选择,比如对鉴定结果较有利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出庭作证方便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实,一般说来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对这些并不了解,最好是委托律师代为处理,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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