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衡量受害人伤害大小的证据之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目的在于拿到司法鉴定机构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进而以此为据,向致害人或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主张索赔伤残相关项目。
肢体截肢的,通常都符合一定的伤残级别。我国车祸伤残鉴定的统一标准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其中对肢体伤害构成伤残的标准有相对应的明确,如:
1、六级伤残标准: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七级伤残标准: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长度相差8厘米以上;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3、八级伤残标准: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厘米以上;
4、九级伤残标准: 双下肢长度相差4厘米以上;
5、十级伤残标准:双下肢长度相差2厘米以上。
依据《评定》,伤残鉴定为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综合性的判断。由上述确定的标准,如果受害人踝关节以上整个脚部位缺失的,可考虑伤残六级的情况。在医疗终结后,通常为出院后,受害人即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并把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构成伤残的,受害人可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还可进一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与残疾相关的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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