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一般有交警支队法制员先进行审核后由交警支队审批。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经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后还要报局法制办进行审核。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形下最后还要报局法制办进行审核呢?
根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一下情形的,由交警支队法制员先进行审核,经过交警支队签署意见之后,报局法制办进行审核: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包括2人)以上人员死亡,重伤5人(包括5人)的。
2、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交通肇事一方逃逸的。
3、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且属于涉外交通事故的。
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主党派负责人死亡的。
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区、县、局以上(包括区、县、局)领导干部、政法系统干警死亡的。
如果在天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以上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交警支队法制员先进行审核,经过交警支队签署意见后报局法制办进行审核,即是说要最终审核的部门为局法制办,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需要明确案件的审核,不能只是一味地催促办案单位。如果受害人不懂情况下,最好是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委托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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