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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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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之外的另一种损害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    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事故双方当事人均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即是说,当事人不用向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如果车辆可以移动车,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是标划交通事故车辆现场的位置。在完成以上事情后,当事人应当先撤离事故现场,再对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二、    当事人对事故还是及成因存在争议的

        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如果车辆不能移动的,在现场等候处理。如果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在报警之后,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标划停车位置,再将车辆移动至不会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没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综上所述,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可以根据对事故事实和成因是否有争议区别处理,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将车辆移动到安全地点,以免妨碍交通。这两种不同的处理,主要区别在是否要报警由交通警察依法当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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