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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中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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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贵的给你,如果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杭州,车辆驾驶人在哪些情形下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呢?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关疑难问题解答》第6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    准驾不符的

       1、    机动车驾驶人持低级别的驾驶证驾驶高级别驾驶资格要求的车辆,应当认定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2、    机动车驾驶人持农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农用车的,均应当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3、    机动车驾驶人持军用车辆驾驶证驾驶一般机动车、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军用车辆的,均应当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    超过有效驾驶期限的

       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超过有效驾驶期限未换证,并且车辆管理机关在事故发生时已经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认定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三、    外国人未申领中国驾驶证的

       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没有申领中国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四、    未按规定体检的

       机动车驾驶人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体检,管理机关已经注销其驾驶证的,认定为无驾驶资格。

       五、    涉及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扣留、扣押的机动车驾驶人涉及交通违法行为,驾驶证被扣留、扣押的,根据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为准认定驾驶人是否取得驾驶资格。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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