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人一方以医疗机构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的,只有在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害人一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获得人民法院支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的规定,结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践经验,可以知道,发生医疗损害,受害人一方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相关规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医疗机构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 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的
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发生后,受害人一方向医疗机构索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但是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 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的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后,医疗机构对受害人的病历资料进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的,人民法院应当推定医疗机构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在以上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意味着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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