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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被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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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夏某驾驶一辆长安牌汽车从旺苍县尚武镇向广元方向行驶,行至尚武镇路段时,因夏某驾车穿越道路中心线逆向行驶,将该公路右侧的行走的路人卫某撞伤。夏某立即将卫某送到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然而卫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夏某与卫某家属自愿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由夏某赔付卫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万元,且赔偿款已兑付。卫某家属随后向法庭提交了谅解书,对夏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夏某从轻处罚。
 

      经法院审理,夏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夏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对夏某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的判决。
 

      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积极赔偿受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该谅解书对法院量刑具有影响,且直接作用于是否能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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