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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求交管部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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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自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解也好,调解也好,诉讼也好,或是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作为调解,是在交管部门的参与下进行的,也是一般交通事故常会用到的一种解决事故各方纠纷的形式。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项通过调解的方式,那么需要了解一下调解的概念和其条件。

      一.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当事人的共同请求下,对事故各方在损害赔偿上的纠纷充当积极的第三者的作用,促成各方尽快的达成赔偿协议,解决争端。

      调解具有自愿性质,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调解的条件

      1. 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的各方一致请求。

      2. 调解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3. 调解的时间限制为在各方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调解是交管部门的一项义务,在当事人的书面申请递交后,交管部门会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正常情况下,交管部门会联系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期限,并由交通警察组织调解。

      调解的结果

      交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解后,会于调解后的第二日算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从而注明各方在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义务的实现。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结果,当事人认可签字后,对当事人有证据效力。

      倘若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调解无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终止调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利弊多,事故各方在决定调解前,最好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以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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