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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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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调解,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交通交管部门的主持下,自愿协商,就争议的赔偿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在合法、自愿、公正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书。交通事故的各方权利人及义务人必须意思一致,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任何一方不同意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调解。据此,交通事故调解并不是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交管部门必须启动的程序,完全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体现出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

      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申请公安交管部门主持调解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能确定受害人具体损失之日起10日内主持调解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调解协议书在各方当事人签名后生效。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调解协议书作为法定的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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