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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第一步:找准赔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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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等法律与解释中,规定了对于交通事故可以存在的不同的赔偿主体,以下我们列举一些为例。

        一、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即使没有驾驶机动车,也可称为赔偿主体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以及《解释》第1条之规定,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如果对事故损害有过错,可以成为事故的赔偿主体,受害人可以将他们一并起诉赔偿。包括 :

        1.向使用者提供知道或是应当知道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机动车;

        2.向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使用人出租、借用;

        3.向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是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使用人出租或是借用机动车;

        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有挂靠情形,挂靠单位可以成为赔偿的主体,与被挂靠机动车一道承担连带责任。

        三、拼装或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买卖,若因该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可被以承担连带责任起诉赔偿。

        四、在驾驶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培训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驾驶培训单位可以作为赔偿主体。

        五、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引发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可以作为赔偿主体。

        六、 机动车存在固有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想了解更多交通事故赔偿主体内容,可登陆www.122w.net,或电话咨询400-188-9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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