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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拖车能否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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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由上述法条可知,交警可以暂扣违规停放的车辆,同时可以对车主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


      交警暂扣违规停放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是属于交警队正常的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此付费。至于交警扣车后对车的保管(既可以是自己保管,当然也可以委托他人保管)费用,交警部门也不可以要求车主支付。

      对于交警委托他人对暂扣车辆进行保管的,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交警部门和第三方,与车主毫无关系,车主也没有义务对保管付费。如果交警部门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了机动车损坏或者在保管期内机动车丢失等,交警部门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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