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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交通事故应上报公安部交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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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规范》第1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在记录交通事故大致情况以后,指派就近的执勤民警赶赴交通事故现场,根据事故现场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当发生的是影响力极大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交通事故的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根据《道路交通处理规范》第18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以下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立即将交通事故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到公安部的交通管理局。

       一、发生交通事故一次造成了5人以上死亡;

       二、运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发生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爆炸、燃烧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涉外交通事故。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死亡,或者交通事故造成外国人及港、澳、台3名以上人员重伤的交通事故;

       四、高速公路上发生机动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包括高速公路上发生10辆以上机动车连环相撞或者同方向行驶的机动车在1km内发生6起以上多辆机动车连环相撞的交通事故;

       五、交通民警在工作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

       发生以上类型之一的交通该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讲交通事故相关情况逐级上报,报告给公安部的交通管理局。

       转载请保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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