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咨询事故处理的时间内容,这其实是一个较大的问题。本文以交管部门对事故处理时间举例,说明相关时间内容。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时间
事故认定书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影响事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之间的赔偿责任以及是否存在刑事犯罪问题。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通常为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由交管部门制作(简易程序下为当场制作)。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为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而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案件,事故认定书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
二、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时间
复核是相关规定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如果事故各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不服),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的结局有两种:一种是原事故认定书被维持;一种是上级交管部门责令下级交管部门重新认定。
复核时间较紧,当事人需格外留意。
三、申请交管部门调解的时间
申请交管部门调解是解决事故争端的一个途径,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的,需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管部门的调解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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